內蒙古:虛擬貨幣「挖礦」用電實行差別電價政策

內蒙古發改委發布《關於虛擬貨幣「挖礦」 用電實行差別電價政策的通知》,自發文之日起執行。

《通知》指出:

一、對虛擬貨幣「挖礦」項目用電實行差別電價。

將虛擬貨幣「挖礦」項目納入差別電價政策實施范圍,執行「淘汰類」企業電價,加價標准為每千瓦時1元。內蒙古發展改革委及時更新虛擬貨幣「挖礦」項目名單,電網公司按照項目名單及時足額收取加價電費,確保差別電價政策嚴格執行到位。

二、禁止虛擬貨幣「挖礦」項目參與電力市場交易。加強電力市場秩序監管力度,對參與電力市場的企業用戶加強甄別,禁止虛擬貨幣「挖礦」項目以任何名義參與電力市場交易,禁止虛擬貨幣「挖礦」項目以任何方式享受電力市場讓利。已參與電力市場交易的虛擬貨幣「挖礦」項目自名單公布之日起停止交易。

三、禁止擅自接入電價低的供電線路進行虛擬貨幣「挖礦」。根據《供電營業規則》相關規定,在電價低的供電線路上,擅自接用電價高的用電設備或私自改變用電類別的,應按實際使用日期補交其差額電費,並承擔二倍差額電費的違約使用電費。使用起訖日期難以確定的,實際使用時間按三個月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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