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到底有哪些關於試用期的相關規定,是求職者必須了解的呢?

01
關於試用期時長的約定,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關於試用期時長的相關規定,在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都有非常明確的規定:
其中,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含三年)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以及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這是絕大多數職場人都知道的常識,就不多說。
特別要提示以下3點:

第一,在很多單位老闆和管理者的思維模式里,如果原來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到期,但覺得還不足以讓自己做出是否要讓新員工轉正的決定,就會想要再重新商議,延長試用期。但這是不合法的,因為「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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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對於勞動合同期限過短的(不滿三個月),或者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
第三,是一個可能很容易被忽略的細節,即試用期應該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這是什麼意思呢?也就是說,用人單位如果跟你說,我先跟你約定6個月試用期,試用期結束可以轉正就跟你簽訂3年勞動合同,這是不符合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的。

02
關於試用期的薪資福利規定,工資不得低於轉正後工資的80%,需要繳納社保公積金
關於試用期間員工的薪資福利方面的規定,主要有兩條需要新入職員工重點關註:
第一點是關於試用期工資。試用期工資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不得低於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這是基本上每個人都知道的常識。
但事實上,還有一個小細節,平時並不被大多數人所關註:

試用期的工資也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准。比如有一些特別基層的崗位,可能在招聘時給到的轉正工資就是當地最低工資標准,那麼試用期工資就不能打折。
第二點是關於試用期的福利標准。公司自定義福利可以公司自行決定,比如我之前待過的公司,節日福利發放時,試用期員工就會比轉正員工低一個檔次。
但在法定福利上,則需要與正式員工一視同仁。現實中最多的情況,就是有些公司不給試用期員工繳納社保公積金,這在法律上也是被明確規定是不合法的,萬一在入職過程中遇到這種情況,要積極為自己爭取正當利益。

03
關於試用期轉正,用人單位不予轉正需證明新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
在很多公司的管理水平嚴重跟不上、管理者管理能力參差不齊的大背景下,有很大一部分老闆和管理者,常常會認為,員工只要是在試用期,他覺得不合適就可以直接解除勞動合同,其實這也是對法律的一個誤解。
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前提是公司需要證明新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那麼,這個崗位的具體錄用條件是什麼?是不是在入職之初,雙方就進行了非常明確的約定,這一條就顯得很重要。

如果公司在臨試用期結束時,才給了我們一個明顯完成不了的工作任務或業績指標,以此來作為我們是否轉正的條件,作為新員工,我們也是可以提出質疑,並拒不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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