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離職時有什麼大忌?關於試用期的這些常識,職場人必須了解

試用期離職時有什麼大忌?

在我看來,到沒有那麼嚴重,不過就是一份工作,一份工作的試用期,不管什麼情況下的離職,都還不到有什麼事情能夠成為「大忌」的地步。

不過倒是有一些常識性的知識需要知道,這樣才能讓自己在試用期離職時,合法權益被侵犯了都還不知道。

01

試用期主動離職,不能隨心所欲一走了之,需要提前3天通知公司

我個人最開始從事HR職業時,是從一家連鎖零售行業開始的,整個公司各個門店裡,崗位人數最多的就是理貨員和收銀員,當時每家門店都是定崗定編,同時還因為營業時間較長,會採取輪班制。

所以,如果有員工突然一聲不吭就離職,常常會導致某個品類的區域某個班次沒有人上班。但很多剛出社會參加工作、學歷也只有初中的年輕人,經常在試用期內做幾天就走人的情況還比較常見。

為了減少類似情況的發生,我們會在入職時就一再強調如果在試用期離職,一定要提前3天通知公司,否則會被扣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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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其它很多行業,從業人員的法律意識以及對自我的職業道德要求理應更強,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試用期主動離職,至少提前3天通知公司,這一點還是應該要注意遵守的。

否則,你的離職證明、你未結算的工資、你的社保公積金的接續等相關事項,都可能會遇到一些阻力和麻煩。

你當然可以要求公司要遵守相關的法律法規,那人家可能會先追究你未能遵守勞動合同法的責任。

02

如果是試用期被辭退,不要直接收拾東西走人,要讓用人單位拿出「不符合錄用條件」的證據

很多用人部門的負責人,包括很多求職者自己,都會有一個模模糊糊的印象:

覺得既然是試用期,那麼,用人單位如果覺得新入職的員工不符合崗位的要求,自然是可以直接通知新員工走人的了。

事實上,並沒有這麼簡單。

關於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明確規定: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也就是說,用人單位想要不支付任何補償就直接讓試用期員工走人,需要有證據證明試用期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比如,入職時明確簽訂了錄用條件之一是在試用期要開發出來3個客戶,但試用期結束只開發出了1個。

如果用人單位拿不出來證據,還想要與新員工解除勞動合同,那就只能通過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以這種方式解除,就需要支付補償金。這一點我在之前的分享里也詳細說過:

試用期都有哪些規定?入職新公司,了解這3大常識,才能避免被坑

03

不要還沒了解清楚試用期單位為自己繳納的社保公積金情況就與用人單位所有人斷了聯系

顯然,我們從一家還在試用期的公司離職,接下來要做的事情就是要找到一份新的工作,這就面臨一個非常現實的問題:

在更新簡歷時,你要不要把這一段還在試用期內就離職了的工作經歷放入簡歷里呢?

我的觀點是,如果足夠短,短到新單位都還沒有正式為你繳納過社保公積金,那麼是可以不用寫的,也不用擔心新公司的背景調查;

但如果單位已經為你繳納過社保公積金了,那最好還是要將這一段工作經歷寫入簡歷。

而要做這個判斷,你就必須得找到原單位負責繳納社保公積金的HR確認清楚,這也就是我建議不要與原單位所有人斷了聯系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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