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首例比特幣合同案一審宣判 法院駁回營銷公司討要955萬美元收益等請求

一個比特幣目前市價4萬余美元,投資1000萬一年就能挖到近300個……因巨大的利益誘惑,網絡虛擬貨幣比特幣吸引了不少逐利者蜂擁而上,開啟通過專用「礦機」計算生產虛擬貨幣的「挖礦」活動。

然而,承諾無法兌現,遲遲見不到收益讓投資者慌了神,寄希望於起訴要回數千萬損失。12月15日,北京朝陽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並當庭宣判北京首例認定比特幣挖礦案,同時法院還向礦機所在地的四川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送了司法建議,反饋線索,建議對挖礦行為進行清理整治。

事件

投資千萬「挖礦」一年

僅兌付18個比特幣

北京一營銷科技公司(簡稱「營銷公司」)訴稱,2019年,某區塊鏈技術公司(簡稱「區塊鏈公司」)向其兜售比特幣挖礦項目,表示有能力運營挖礦機。營銷公司作為甲方(買方)於2019年5月6日,與該區塊鏈公司簽訂《計算機設備采購合同》,約定:貨物名稱為計算機設備,型號規格及數量為T2T-30T規格型號的微型存儲空間服務器(以下簡稱「礦機」)1542台,單價5040/台;合同金額為7771680元。後雙方還簽署了《服務合同書》《雲數據服務器託管及數據增值服務協議》(以下簡稱《增值服務協議》)等進一步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包括質保、維修、服務器設備代為運行管理、代為繳納服務器相關用度花費如電費等服務費總金額為2228320元。

上述合同簽訂後,區塊鏈公司購買並委託第三方礦場實際運營「礦機」。

營銷公司按照合同支付了1000萬元人民幣。根據雙方簽訂的《增值服務協議》約定,數據增值服務產生的收益於當天進行結算,其中7%分配給區塊鏈公司,作為其受託管理和運營雲數據服務器的收益,其餘轉入營銷公司提供的接收地址,合同期限為2019年6月30日至2020年6月30日。在《增值服務協議》履行過程中,區塊鏈公司並未向營銷公司提供服務期間內比特幣礦機收益的原始記錄,僅支付18.3463個比特幣。

營銷公司多次催要未果,故參考業界知名比特幣數據網站(bitinfocharts)顯示的比特幣價格測算,在服務期限內,營銷公司按照《增值服務協議》約定可獲得296.5117976個比特幣,除去已經收取的,區塊鏈公司仍應向其支付比特幣278.1654976個。同時,區塊鏈公司在《增值服務協議》服務期限屆滿後,並未向營銷公司交還比特幣礦機。

為此,營銷公司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區塊鏈公司交付278.1654976個比特幣,或者按照2021年1月25日每個比特幣34335美元的價格交付9550812.36美元,同時,賠償服務期到期後占用礦機的損失。礦機返還問題,將另行主張。

區塊鏈公司辯稱,已按照雙方合同約定履行相應義務,但營銷公司沒有及時繳納電費,導致服務器無法運行,過錯不在區塊鏈公司,因此不應承擔責任。

庭審

營銷公司討要

955萬美元收益被駁回

法院經審理認為:該案事實發生於《民法典》實施前,根據規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因此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

根據2021年9月3日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於整治虛擬貨幣「挖礦」活動的通知》,虛擬貨幣「挖礦」活動指通過專用「礦機」計算生產虛擬貨幣的過程,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對國民經濟貢獻度低,對產業發展、科技進步等帶動作用有限,加之虛擬貨幣生產、交易環節衍生的風險越發突出,其盲目無序發展對推動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和節能減排帶來不利影響。整治虛擬貨幣「挖礦」活動對促進我國產業結構優化、推動節能減排、如期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目標具有重要意義。「嚴禁投資建設增量項目,禁止以任何名義發展虛擬貨幣『挖礦』項目;加快有序退出存量項目。「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嚴肅查處整治各地違規虛擬貨幣『挖礦』活動」。

而根據涉案雙方履約過程及三份合同約定的主要內容,交易模式實際上為營銷公司委託區塊鏈公司購買並管理專用「礦機」計算生產比特幣的「挖礦」行為。三份合同系有機整體,合同目的均系雙方為了最終進行「挖礦」活動而簽訂,雙方成立合同關系。該比特幣「挖礦」的交易模式,屬於國家相關行政機關管控范圍,需要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

該案中,兩公司在明知「挖礦」及比特幣交易存在風險,且相關部門明確禁止比特幣相關交易的情況下,仍然簽訂協議形成委託「挖礦」關系。「挖礦」活動及虛擬貨幣的相關交易行為存在上文論述的諸多風險和危害,干擾了正常的金融秩序、經濟發展秩序,故該「挖礦」合同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應屬無效。

因「挖礦」合同自始無效,營銷公司通過履行無效合同主張獲得的利益不應受到法律保護,對其相應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其請求主張占用「礦機」設備期間的比特幣損失,該損失系其基於持續利用「礦機」從事「挖礦」活動產生比特幣的損失,不應受到法律保護,對其相應訴訟請求,法院亦不予支持。

法院一審駁回營銷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450892.68元,由營銷公司負擔,目前已交納。對於此判決,營銷公司當庭表示上訴。

延伸

一個礦場藏有上萬台礦機

法院發清理整頓司法建議

北京朝陽法院民二庭庭長李增輝介紹,在全國范圍內,關於比特幣下游的交易類判例是比較常見的,比如借貸、買賣、委託理財等。「這次案件是上游『挖礦』案件,這也是北京市的首例。」他解釋,該案是按照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的原則認定的合同無效,從目前的部門法律和行政法規來講,調整比特幣及「挖礦」的相關政策文件的層級效力比較低,沒有明確的部門法律規定。然而這些政策文件的發布單位層級比較高,是中國人民銀行聯合至少五部委甚至十部委發布的。

能源安全、金融安全、經濟安全等都是國家安全的重要組成部分,防範化解相關風險、深化整治相關市場亂象,均關繫到我國的產業結構優化、金融秩序穩定、社會經濟平穩運行和高質量發展,故社會經濟秩序、金融秩序等均涉及社會公共利益。

關於比特幣等虛擬貨幣及「挖礦」活動的風險防範、整治,從2013年開始,國家相關部門曾多次發布《通知》《公告》《風險提示》等政策文件。根據這些文件,該案涉及的比特幣為網絡虛擬貨幣,並非國家有權機關發行的法定貨幣,不具有與法定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具有法償性,不應且不能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作為消費者應提高風險防範意識,投資交易虛擬貨幣造成的後果和引發的損失由相關方自行承擔。

此案的交易模式系「挖礦」活動,隨着虛擬貨幣交易的發展,「挖礦」行為的危害日漸凸顯。「挖礦」活動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不利於我國產業結構優化、節能減排,不利於我國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目標。加之虛擬貨幣相關交易活動無真實價值支撐,價格極易被操縱,「挖礦」行為也進一步衍生虛假資產風險、經營失敗風險、投資炒作風險等相關金融風險,危害外匯管理秩序、金融秩序,甚至容易引發違法犯罪活動、影響社會穩定。正因「挖礦」行為危害大、風險高,其盲目無序發展對推動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和節能減排帶來不利影響,相關政策明確擬將虛擬貨幣「挖礦」活動增補列入《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9年本)》「淘汰類」目錄,要求採取有效措施,全面整治虛擬貨幣「挖礦」活動。

李增輝表示,此案的裁判結論的慎重做出還基於法院對近些年中東部地區部分法院圍繞比特幣交易所做裁判進行的調研梳理。「據了解,礦機主要集中在雲南、貴州、四川、新疆、內蒙古等風電、水電、煤電比較便宜的地區,而一個礦場的礦機並不止1000多台,因為有非常多的第三方會將設備藏在一起統一運行,數量能達到一兩萬台。」

他介紹,此案件中千餘台「礦機」的處理,因現相關計算機設備仍由區塊鏈公司保管,但訴訟中,營銷公司明確表示其將另行主張,故法院在該案中不再予以處理。但在民事判決書中明確涉案公司不得繼續從事「挖礦」活動,遵守國家相關法律規定和產業政策。

2021年11月10日,國家發改委再次組織召開虛擬貨幣「挖礦」治理專題視頻會議,明確要求各省區市按照屬地原則對本地區虛擬貨幣「挖礦」活動進行清理整治。

根據案件審理中當事人所述,運營涉案「礦場」的第三方地址位於四川省涼山州木里縣水洛鄉、沙灣鄉。

按照上述文件載明的屬地原則,為防止案中所涉「礦機」繼續用於「挖礦」,北京朝陽法院向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出司法建議:一是排查本案所涉比特幣「挖礦」項目,禁止涉案公司繼續從事「挖礦」活動。二是排查涉案「礦場」及當地其他虛擬貨幣「挖礦」項目並進行清理整治。

李增輝提醒,比特幣交易有風險,且不受國家法律保護,最高人民法院已經明確表態,相關交易行為應屬無效,損失要自行承擔。建議已經進入交易市場的投資者及時退出清盤。(北京青年報)


作筆記是好習慣,給你新想法

連結筆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