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0日消息,據浙江法制報報道,去年6月,唐某以 USDT 向錢某、袁某二人出借40萬元,並簽署《借條》。
約定到期後,錢某、袁某未依約還款,唐某於是將二人告上法庭,主張其已以 USDT 代替人民幣進行交付,並提供 USDT 提幣記錄,要求二人歸還借款人民幣40萬元。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雖出具了《借條》,但原告未能向法院提供案涉借款40萬元人民幣的交付憑證,故雙方之間民間借貸關系並未成立,並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據辦案法官介紹,比特幣、以太幣、USDT等虛擬貨幣具有非貨幣當局發行、使用加密技術及分布式賬戶或類似技術、以數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點,不具有法償性,不應且不能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不具有與法定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
作筆記是好習慣,給你新想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