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幾年後,又回了老東家,還需要經歷試用期嗎?

今天這個問題,通常會被忽略,因為覺得應該是有試用期的,且本身每份勞動合同的前幾個月理所當然應該是試用期。

我們知道,好馬也吃回頭草。看了這篇《為何新人比我這師父工資高?》後,你更會恍然大悟,原來二進宮、三進宮,居然是一種曲線救國的加薪晉級方法。其實已經無數人利用此法,屢試不爽。

但是,多年後能夠再次回到老東家,我們往往會不在意再次入職後的試用期,以為再簽訂一次合同有試用期是應該的。

你看如下這位讀者的咨詢,她的父親再次入職老單位,不但再次被要求試用期,而且現在試用期的績效考核被為難了。

在《勞動合同法》的第十九條有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這句話包括兩個意思:

一,同一個人在他的職業生涯中,任何時候重新入職同一家單位,不需要第二次試用期;

二,跟用人單位續簽合同,也不需要試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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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圖中這位讀者的父親,這位被原公司再次錄用的老工程師,他是被忽悠了,而且很有可能因為試用期考核不過關而被辭退。

這單位的老闆有點傷良心,「心都黑了」,不過這個真實案例有點悲情,我們群友盡量避免,你想想看,當你53歲時因為失業而不得不回老單位就業,試用期遇到困難,但你沒方法應對,而通過你的兒子或者女兒從網上找到他、她的「幽哥」來詢問應對之法。這有點中晚年淒涼的感覺。

本例今早群里討論過,實際上,這位父親應該拿起法律武器,正告公司:「《勞動合同法》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所以我入職就是正式員工,不需要試用期和轉正考核。」

公司如果不答應,或者HR不認同,你可以提請法律援助或者申請勞動仲裁。

當然,更積極的方法,就是不要去這種矮矬窮剝削人的血汗工廠再去打工了。

可惜,我估計他不敢得罪公司和領導,很可能其他地方不願意接收他去工作了,好不容易能再回老東家,他說不定還動用了人情甚至送禮過。所以,第二個度過這個本不合法的試用期的方法,就是找熟人去說情,而不是盯著具體維修機器的工時算不算產品產出的牛角尖問題。

其實,戰略遠大於戰術,這是貫穿我們職業人生的道理,不僅僅是一個50歲後的試用期。

最後,祝我的群友和讀者,都沒有試用期相關的問題。當然,這是美好願望,因為我的群友和讀者動不動就工資翻番跳槽還進了知名公司,面對這種超出預期的好工作,沒幾個人不擔心試用期的。

關於試用期以及試用期被延長的相關問題,還有很多。

一,試用期被延長1個月,合法嗎?

二,現實中,被延長試用期的人,結果轉正了沒有?

三,為何有些單位喜歡延長員工試用期?

四,主管喜歡延長員工試用期,目的是什麼?

五,為何有些公司的試用期長達1年之久?

六,離職幾年後,又回了老東家,還有試用期嗎?

七,體制外退休是什麼樣子?

八,打工者中沒有試用期的狠角色

本文主要講了其中的第六個,其他大家有興趣的,見《試用期被延長1個月合法嗎?》,尤其可能會碰到試用期延長問題的人,可以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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