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加食品大股東搞並購私募基金惹官司,被起訴按協議補償2.8億元!法院:未經股東大會私下擔保無效

上市公司大股東為了公司的發展,設立私募搞投資無可厚非,但玩私募是一把「雙刃劍」,玩不好還會反噬自身。

近期北京高級人民法院發布了關於優選資本與加加食品的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據了解,加加食品大股東卓越公司和浙銀協同資本、優選資本共同出資成立深圳景鑫投資從事投資業務。加加食品以保證人的身份蓋章出具《保證書》,並載明:鑒於優選公司是契約型基金優選資本少林地坤加加並購專項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出資4億元成為景鑫中心優先級有限合夥人,約定的優選資本的收益為10%/年。卓越公司為加加食品大股東,加加食品自願向優選資本提供無限連帶責任保證擔保。而就是因為這份保證書,導致了後續的官司,那麼優選資本討要債務的事件法院是如何判的呢?

加加食品大股東 搞 並購私募基金惹官司

隨著市場的火熱,以上市公司為代表的產業資本也開始尋找增收的途徑,其中成立私募基金不失為一個好方法。但投資私募也是一把「雙刃劍」,玩不好還會反噬自身。近期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發布了優選資本與加加食品集團的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優選資本因與被上訴人楊振、肖賽平、湖南卓越投資、加加食品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北京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的民事判決,向法院提起上訴。這到底是怎麼回事呢?

時間回到2017年6月20日,浙銀協同資本與卓越公司、優選公司簽署合夥協議,約定各方發起設立深圳景鑫投資中心從事投資業務。浙銀公司系普通合夥人暨執行事務合夥人、管理人,認繳貨幣出資額100萬元,占出資總額的0.1664%。卓越公司、優選公司為有限合夥人,分別認繳貨幣出資額2億元、4億元,占出資總額的33.2779%、66.5557%,並以認繳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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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選資本因為出資4億元,為了獲得更好的保證,同日加加公司以保證人的身份蓋章出具《保證書》,載明:鑒於優選公司系契約型基金優選資本少林地坤加加並購專項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出資4億元成為景鑫中心優先級有限合夥人,約定的優選公司收益為10%/年。卓越公司是景鑫中心的劣後級有限合夥人,為加加公司大股東。加加公司自願向優選公司提供無限連帶責任保證擔保;保證書一經簽發不可撤銷。該《保證書》上加蓋有加加公司公章,楊振在法定代表人處簽名。

有了保證書還不算,還需要公證處公正。2017年6月28日,北京市方圓公證處做出公證書,載明優選公司、楊振、肖賽平、卓越公司就《差額補足協議》向方圓公證處申請辦理賦予《差額補足協議》強制執行效力公證。約定優選公司可以獲得固定收益分配,分配方式為本金加上年化10%的收益。楊振、肖賽平、卓越公司自願承擔差額補足義務,即如果優選公司無法從合夥企業獲得上述收益,義務人有義務補足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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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被凍結 優選資本要求提前結束私募基金

2017年9月4日,景鑫中心合夥人浙銀公司變更為乾信中心,國泰君安優選資本少林地坤加加並購專項私募投資基金」作為付款人,向景鑫中心募集監督戶支付投資款合計27805萬元。不過在2018年4月27日,加加公司公告稱,加加公司控股股東卓越公司以及實際控制人楊振等所持加加公司股份全部被司法凍結。2018年6月1日,上述股份被司法輪候凍結,同日加加公司16個銀行帳戶被司法凍結,被凍結帳戶余額290.45萬元,加加公司持有的2家全資子公司股權以及名下、4宗土地、19處房產均被司法查封。

控股股東所持股份被司法凍結自然引發了一系列問題。優選公司於2018年7月向法院申請訴前財產保全並提起訴訟,法院據此對乙方及加加公司等主體實施凍結銀行帳戶、查封股票等財產保全措施。2018年7月16日,優選公司向楊振、加加公司等發出《差額補償通知書》,要求提前結束景鑫中心,按照差額補足協議進行補償,景鑫中心應付優選公司契約型基金的投資本金和投資收益,差額補償價款合計2.8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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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5日,優選公司訴至一審法院,請求判令卓越公司等履行約定的補償義務,加加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不過在2019年7月3日,方圓公證處出具不予出具執行證書決定書。公正處認為,依據《差額補足協議》,當基金終止分配基金財產時,被申請執行人承諾對差額部分承擔補償責任。現在基金並未自然終止,申請執行人只是主張因被申請執行人存在違約行為,要求提前終止基金。基金財產尚未實際分配,故不予出具執行證書。

2020年6月11日,優選公司與卓越公司、楊振等簽訂《和解協議》,乙方基於《合夥協議》應向甲方清償的全部債務本金金額合計為27805萬元,利息合計為4170.75萬元;2020年6月28日,景鑫中心委託長沙萬千糧油向國泰君安優選資本少林地坤加加並購專項私募投資基金匯款1.8億元。2020年6月30日優選公司出具收款確認函,且加加公司亦主張其不應繼續承擔保證責任,故優選公司主張加加公司對楊振、肖賽平、卓越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或過錯賠償責任,無事實及法律依據。

法院:未經股東大會的擔保不算數

一審法院認為,優選公司主張依據《合夥協議》及《差額補足協議》的約定,楊振、肖賽平、卓越公司應承擔差額補足義務,向其支付債務本金9805萬元及按照年化利率10%的標准計算的目標收益。法院認為,優選公司訴訟後,其與楊振、卓越公司簽訂《和解協議》,對債務的履行達成一致,該協議亦屬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應為有效。《和解協議》簽訂後,卓越公司委託案外人向優選公司支付了首筆清償款1.8億元、卓越公司將其持有的北京森根比亞生物工程技術公司43.47%的股權過戶至優選公司名下應認定《和解協議》已實際履行且優選公司對此予以認可;

雙方官司的焦點在於上市公司加加食品的保證書是否有效。關於加加公司應否對楊振、卓越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一節,法院認為,首先優先公司針對楊振、卓越公司等的訴求未獲支持,本案中加加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不具有事實基礎;其次公司法規定:「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加加公司是上市公司,其出具《保證書》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保證擔保時,卓越公司系加加公司控股股東,楊振系加加公司實際控制人,依據規定,加加公司提供的案涉擔保,必須經股東大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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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加加公司針對案涉債務提供擔保並未經股東大會決議,加加公司時任法定代表人楊振簽名並加蓋公司公章的行為,構成合同法法定代表人越權代表。在此情況下,優選公司主張擔保有效,則應當提供證據證明其對股東大會決議進行了審查。法院認為,優選公司明知加加公司系上市公司,其未按照加加公司的章程以及公司法的規定對加加公司提供擔保的行為進行審查,不構成善意,故加加公司出具的《保證書》應為無效。

如果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或法定代表人,繞過法定程序,利用上市公司擅自為其債務提供擔保,其無力償還債務,上市公司是否為其承擔償還義務?對此有私募人士表示,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對公司違規擔保的效力做了裁判標准,強調上市公司擔保債權人的形式審查義務,同時明確上市公司違規擔保的規定,即上市公司對外擔保未經決策或決策文件被撤銷或無效的,則該對外擔保應當認定無效。

每經記者 楊建 每經編輯 何劍嶺

本文封面圖片來源:攝圖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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